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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成立环境教育委员会

5月6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了解到,根据《宁夏环境教育条例》规定,自治区政府成立了环境教育委员会,组委会成员涉及20多个部门主管领导。
据了解,《宁夏环境教育条例》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空白。宁夏环境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写全民环境教育大纲,批准环境教育规划、计划;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的环境教育进行检查评估,督促落实环境教育规划、计划,并公布评估结果;组织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图片巡回展览和环境形势报告会,开展环境警示教育;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鼓励、引导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场所,确立为环境教育基地;研究解决环境教育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环境教育工作;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或交办的其他环境教育工作任务。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环境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公务员初任和晋升职务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条例》还对国家和自治区环境重点监控企业、新建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环境教育也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每年接受不少于一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人员也必须接受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被依法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约谈教育,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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