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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食品安全法》:卖有害食品最高判死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又将成为新的热点话题。回望我国古代,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日和保护法,但从一些散见的法令条文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古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唐朝严防有毒食品
在唐代,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富。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润,开始在商品中做手脚,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不过,危害到人身安全的却并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折扣。
但也有少数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害食品,唐朝政府为了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据《唐律疏议》记载,一旦食物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遭受廷杖九十的皮肉之苦。如果胆敢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商家则要被判处绞刑。
到了宋代,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的程度,在《东京梦华录》、《水浒传》等文史作品中,我们都能看到在宋代的街道上,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暴利。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后来的元明清也大多借鉴了唐宋的做法。由此可见,历朝历代都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严惩的方式,并明确写入了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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