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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年周恩来对日本战犯批示:不判处一个死刑

二次世界大战,中国作为战胜国,也是日本侵华的最大受害国,分别在保定、东北、南京、广州、上海、济南、武汉、太原、台湾等地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在侵华战争中犯有严重罪行的日本乙、丙级战犯。从1945年12月中旬起至1947年底,共受理战犯案件2435件,死刑110件,其中包括南京军事法庭审判的南京大屠杀的主犯之一谷寿夫和屠杀中国平民300余人的刽子手田中军吉、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和野田毅。
而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面对早于1950年7月19日,由苏联引渡苏军出兵中国东北捕获的969名日本战争罪犯,和由新中国政府在内地捕获的4名日本战犯,被押解到抚顺,监管在战犯管理所。其中,一小部分犯有严重的战争罪行,多数是在侵华战争中犯有一般罪行的次要战犯,也有一些是被日本军国主义驱使参加侵华战争,在其上级长官的命令指使下犯了罪行的。
195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审判、处理关押在中国的最后一批日本战争罪犯。日本战犯中的一些人依照国际惩治标准自测,这千把人至少要有百十号人被处死刑,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长期徒刑者将以数百计之。可是情况却不是这样。1956年4月25日,毛泽东发表《论十大关系》讲话说,“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注:原国民党中央委员、第十五“绥靖”区中将司令官)这样的人也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周恩来在1955年末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侦讯工作汇报时,做出明确的指示:日本战犯的处理,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一个无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极少数。起诉书要把基本罪行搞清楚,罪行确凿后才能起诉,对犯一般罪行的不起诉。这是中央的决定。1956年4月25日,一届全国人大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并由毛泽东当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向全世界公布。该《决定》是审判和处理日本战犯的第一个法律文件,也是我国国内法审判战犯的第一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决定》于当年分三批释放了免予起诉的1017名日本战犯。另外45名从宽判处有期徒刑的,后来或服满刑期、或获得减刑、或因病释放,至1964年3月6日最后3名战犯获释回国,日本战犯全部释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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