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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环境质量标准体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是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有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四类,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
水质量标准
对水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水质量标准按水体类型分为地面水质量标准、海水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按水资源的用途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和各种工业用水水质标准等。由于各种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的不同,同一污染物在不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也是不同的。例如,铜的标准值在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中分别规定为1.0毫克/升、0.1毫克/升和0.01毫克/升。
世界各国制定的各种水质量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多寡不一,项目最多的是苏联颁布的地面水水质标准,正式颁布的有420多项,未正式颁布的还有200多项。多数国家的地面水水质标准中都规定有酚、氰化物、砷、汞、铅、铬、镉等主要项目。中国1979年修订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列有53个项目。为了有效地控制地面水污染,中国正在制订《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国已颁布的水质标准还有《海水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
大气质量标准
对大气中污染物或其他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所作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颁布了大气质量标准。世界卫生组织 (WHO)1963年提出二氧化硫、飘尘、一氧化碳和氧化剂的大气质量标准。
中国在1962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首次对居民区大气中的12种有害物质规定了最高容许浓度。1982年 4月颁发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按标准的适用范围分为三级:一级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二级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三级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列有总悬浮微粒、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光化学氧化剂(O3 )等项目。每一项目按照不同取值时间(日平均和任何一次)和三级标准的不同要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浓度限量。
此外,还有一种大气质量标准是规定工厂企业生产车间或劳动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或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的。这种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间歇(只在工作时间内)的长期接触中不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美国、苏联等国家对不同行业的劳动生产场所的空气中污染物规定有最高容许浓度。中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生产室作业地带空气中有毒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列有氨、苯等120个项目。
土壤质量标准
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最大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土壤中污染物主要通过水、食用植物、动物进入人体,因此,土壤质量标准中所列的主要是在土壤中不易降解和危害较大的污染物。土壤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较晚,目前只有苏联、日本等国制定了项目不多的土壤质量标准。苏联土壤质量标准中列有 DDT、六六六、砷、敌百虫等十多个项目,日本有镉、铜和砷等项目。
生物质量标准
对污染物在生物体内的最高容许含量所作的规定。污染物可通过大气、水、土壤、食物链或直接接触而进入生物体,危害人群健康和生态系统。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了食品(粮食、肉类、乳类、蛋类、瓜果、蔬菜、食油等)中的农药残留量。美国、日本、苏联等也规定了许多污染物和农药在生物体内的残留量。例如日本厚生省1973年 1月颁布的农药残留标准,对大米、豆类、瓜果等30多种生物性食品中的铅、砷、DDT、六六六等 17种污染物规定了残留标准。中国颁布的食品卫生标准对汞、砷、铅等有毒物质和一些农药等在几十种农产品中的最高容许含量作出了规定。
除上述四类环境质量标准外,还有噪声、辐射、振动、放射性物质和一些建筑材料、构筑物等方面的质量标准。中国已经颁布了《放射防护规定》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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