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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碳税与碳捕集和封存联动机制需采取有效措施

碳税与碳捕集和封存联动机制的建立涉及问题多、难度大、关系到经济社会许多方面,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立足当前,着远长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程的实施。
为保护环境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今后我国必须对CO2排放有所限制,企业或个体不能无限制或无代价地向大气排放CO2。按照十八大提出的碳排放权概念,可行有效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必须将惩罚和激励结合起来考虑。惩罚即征收碳税,激励则是允许对CO2减排进行交易,两者为互补关系,缺一不可。征收的碳税,按照取之于“碳”,用之于“碳”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开发,建设碳封存基地和输送网络以及设施维护等。
碳税作为一种惩罚性经济手段,如果单独出台,与其他手段没有联动,则有可能只是增加了企业成本。企业通过提高市场产品价格,又将增加的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承担, 这不是征税的初衷。因此,碳税的实施要有一定的技术手段支撑和协同,最好是与碳捕集和封存相结合,形成一套有机的联动机制,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CO2进行捕集,是对全球和社会的保护和贡献,其付出的投入和创造的价值,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建立碳市场,对CO2进行交易,就是鼓励和规范这种行为。由于捕集的CO2除少量用于二次驱油以外,大部分封存于地下,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进行实物交易。碳市场设计为对当年捕集和封存的CO2形成的标准票据进行交易,与期货市场标准合约的交易相同。通过交易,那些实施碳捕集的企业,不仅可免交碳税,还能取得出售CO2的收益,降低碳捕集成本。那些碳排放数量较小或短期内不能实施碳捕集的企业,可以买入CO2标准票据,并以此抵扣应缴碳税,付出实际低于碳税的成本。而那些不实施碳捕集也不参与碳市场交易的企业,只能依法纳税,面临成本和价格的双重积压,最终失去竞争力或被市场淘汰。通过这种机制运作,可以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达到鼓励先进,惩罚落后的目的。
碳封存是利用地下无开采价值的煤层、废弃的油田与气田和含盐水层,将CO2永久储藏。西方发达国家碳捕集和封存技术开发已有多年时间,有的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近年来,国内一些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也开展了碳捕集与封存的研发工作,但仍处于自发的小规模研发阶段。总的来看,碳捕集与封存技术是可行的,需要不断完善和降低成本,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推广应用问题,需要将捕集、运输、封存各个环节结合起来,统筹运作。对于企业来讲,虽然碳捕集可以取得部分CO2销售收入,但由于碳封存为一个长期连续的有投入、无收益的外部性问题,靠自身还难于解决。因此,需要国家提供碳捕集和封存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包括对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究和开发予以资金支持,将国家征收的碳税,用于大规模布局建设碳封存基地和输送网络,无偿收集企业捕集的CO2等。这样才能为企业碳捕集和连续稳定生产免除后顾之忧,形成良性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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